焦点日报:从源头到末端!北京立法明确“取供用排”全过程节水

近日,《北京市节水条例》发布。《条例》紧扣首都超大城市市情水情,完善了覆盖取供用排全过程的节水治理体系,对工业、农业、园林绿化等各领域节水作出要求,健全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了水资源刚性约束。

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节水

长期以来,随着城市规模扩张,地表水和地下水过度开发,本市出现了河道断流、井泉干涸、地面沉降、生物多样性退化等生态环境问题。“南水”进京后,本市水资源紧张状况虽有所缓解,年人均水资源量从100方提高到150方左右,但仍远低于500方的国际极度缺水标准。水资源严重短缺依然是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瓶颈。进一步提升和完善依法节水的法律制度设计,是提高首都水安全保障系数,实现首都可持续发展,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资料图)

本市一直高度重视节水工作。2005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2012年进行了修订,实施至今已有10年之久,对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当前发布的《北京市节水条例》,是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提升和完善了依法节水的法律制度设计。该《条例》颁布实施后,原《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废止。

北京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以健全管理模式,强化协同监管,实现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在内容设定上,从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和非常规水利用4个维度,对水的社会循环全过程节水作出制度规定,对工业、农业、园林绿化等各领域节水作出要求,体现了节水、治水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这在我国节水立法中是一个创新。”

特殊用水行业实行特殊水价

《条例》如何推动取供用排“全链条”节水?

就取水过程,《条例》明确,实施取水统筹,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严格取水管理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加强取水、输水工程管理维护严控损失的义务;补充取水许可有效期满的延续申请制度。促进疏干排水利用,明确地下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应优先利用。

就供水过程,《条例》明确,实行优水优用,将开展地下水水源置换,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明确制水损耗达标要求,供水单位应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制水效率和质量,回收利用尾水。强化施工管理制度,明确开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供水单位应及时准确提供。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与公共供水单位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就用水过程,《条例》明确,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用水性质,对用水户分为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两类管理,计量收费。对居民用水户,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的义务”,细化了掌握节水方法、使用节水器具、配合节水改造等倡导性义务,禁止擅自将居民用水转作他用。对非居民用水户,明确责任人、建立节水管理制度、使用非常规水源、分类分级装表计量、开展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分析等倡导性义务,强调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止跑冒滴漏的强制性义务。

同时,明确水价调节制度。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公共供水范围的农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特殊行业用水户包括洗车业、高档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和滑雪场用水户等。

此外,强化农林业、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的节水措施。例如,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用水禁止使用地下水、自来水。工业用水应采用先进技术、增加循环利用。严格限制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服务业发展;洗车业用水户应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报送登记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

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

根据《条例》,水务部门应组织再生水供水单位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定期公布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和加水设施位置分布。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行业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公共区域、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用水,降尘、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其他市政杂用水,应使用再生水。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水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同步合理减少其地下水、自来水的用水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此外,鼓励非居民用水户收集、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

下一步,市水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条例》宣贯和教育培训,对照《条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强化贯彻落实,推动首都全社会节水工作取得新的积极成效。

北京市水务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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