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以案说法”推动业委会规范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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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市业委会(物管会)组建率大幅攀升,住宅小区的管理逐渐规范化。与此同时,涉及业委会案件数量也呈现出增长态势。处理好该类纠纷,对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提升基层自治效能,助推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日,通州法院召开“涉业主委员会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聚焦业委会纠纷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案件特点、揭示问题成因、总结机制举措、发布典型案例,阐明裁判思路,推动业委会规范高效运行。
据介绍,该院近五年审理的业委会相关案件呈现三大显著特点:一是涉案案由种类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数量有所抬头;二是涉诉主体日益多样化,聚集性隐现;三是审理结果以判决方式结案率高,矛盾纠纷相对尖锐。通州法院对此深入分析,总结为三层次原因:一是业主参与小区自治的积极性不高;二是业委会委员履职能力有待提升;三是业委会日常化运作有待规范。
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营造社区和谐氛围,通州法院坚持向前一步,为推动业委会依法成立、高效履职赋能增效,同时强化府院联动,凝聚解纷合力。在深化研究宣传的基础上,通州法院通过增进业委会和业主间的互信共治,用活司法建议,助力诉源治理。
通报会上,针对社会关切的纠纷,该院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阐明裁判思路,普及法律知识。
案例一是业主共有权需集体行使。涉及业主共有及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数量的业主共同决定,并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在未设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共有权利的行使应符合法定的比例要求,业主个人不具有行使业主共有及共同管理权诉讼主体资格。
二是业主知情权需受合理限制。业主及业委会依法享有知情权,但知情的目的在于权益保护、知情的内容限于法定范围;权利的行使应经济简便、充分协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权义主体间应实现利益平衡。
三是物业服务人资格认定尊重成员自治。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本小区的物业服务,系基于法律的许可和业主的自治,业委会因从事物业服务的公共事务而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四是名誉权保护注重长远利益。业主和业委会间名誉权侵权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定构成要件标准。同时,各主体还应积极检视自身、纠正不当行为,避免矛盾激化,促进互谅互让,共同维护社区居住环境的和谐、融洽、稳定。
下一步,通州法院将继续延伸司法服务范围,提升解纷效能,着力抓好关乎群众生活质量的“关键小事”,推动业委会走向规范化、专业化、人性化、精细化、特色化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为基层治理走向精治、共治、法治注入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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