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1日起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这项提升至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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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局等7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自2023年起,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封顶线由8万元提升至15万元,救助比例不变。

实施意见中明确,2023年起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本市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全面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具有本市户籍并参加基本医保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以及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参加基本医保的特困、低保、低收入等社会救助对象,同时对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均予以同等救助,实现本市户籍人员全覆盖。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医疗救助政策与实施意见如不一致,以实施意见为准。

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类为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第二类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不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社会救助对象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可按政策享受三类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在门诊就诊上,社会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社会救助对象中,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0%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0%给予救助,全年救助最高支付限额8000元。

住院救助方面,社会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社会救助对象中,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5%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5%给予救助,全年救助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家庭成员上一自然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全年救助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此外,对于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社会救助对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将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实施意见中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经外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照以上对应类别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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